給付補償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882號
CTDV,114,補,882,2025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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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82號
原 告 潛錩規劃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宇牧


被 告 國立岡山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王郁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
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
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及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
明第一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336元;訴之
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14年9月12日起至返還起訴狀附圖
所示之土地止,按月給付原告1,688元,核屬定期給付或定期收
益涉訟,因其請求返還土地之終期未能確定,且無證據可資推定
占用期間,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但書規定,以10年計算,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2,560元(計算式:1,688元×12個月×10年=2
02,560元)。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281,896元(計算式:79,336元+202,560=281,89
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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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潛錩規劃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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