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129號上 訴 人 許玉蘭 訴訟代理人 翁羚喬律師被 上訴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蕭瑋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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