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4年度,10號
CTDV,114,建,10,2025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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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10號
原 告 譽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譽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內政部國家公園海洋國家公園
理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
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96,7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64,8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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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譽霖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