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漏水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14年度,728號
CTDV,114,審訴,728,2025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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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728號
原 告 郭冠宏
訴訟代理人 陳宣諭
被 告 田中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
4日以114年度橋補字第151號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並載
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4年8月6日
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
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
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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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