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8號
異 議 人 林郭秀敏
代 理 人 林英質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秀珠間請求確定執行費強制執行事件,
對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本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
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
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惟抗告人尚未繳納。茲限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500元,倘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