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61號
異 議 人 陳月好
相 對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異議人對於中華
民國114年8月29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4年度司執
字第45484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對異議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
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
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
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
由執行法院裁定之,為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2項
所明定。又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
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
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
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
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
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
之4第1項本文、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為
強制執行程序所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復有明文。本
件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14年8月29日114年度司執
字第45484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異
議,本院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
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附表所示保單如遭解約,異議人將難以負擔
龐大醫療、手術及看護費用支出,且解約金遠低於債務,相
對人獲償金額與異議人喪失之保障相較,顯然失衡。又異議
人係於81年間即已投保,並非為規避債務而為,所需保險金
以刷卡陸續給付,且已動用保單借款,而附表所示保險均為
醫療險,應不得扣押並解約取償等語。
三、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
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保險法第129條之1定有明文。又下
列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㈡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契約(主契約)
之解約金債權;執行法院就前點所列以外之人身保險契約金
錢債權為強制執行時,無庸保留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所
定數額;倘該債權金額及債務人可執行之其他財產(不含前
點所列之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未逾依強制執行法第12
2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計算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3
個月生活所必需數額時,不得對之強制執行;但有同條第5
項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依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修正公
布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規定,及第
135條之4準用第123條之1規定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
之人身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於修正施行前已扣押者,執行
法院應速為撤銷扣押命令,此觀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
債權強制執行原則(下稱系爭強制執行原則)笫5點第2款、
第6點及第13點第1項甚明。
四、經查:
㈠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異議人對於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公司)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由執行
法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45484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
,並於114年6月24日對新光人壽公司核發扣押命令(下稱系
爭扣押命令),新光人壽公司收受系爭扣押命令後,具狀陳
報異議人有如附表所示之保單存在,經本院核閱系爭執行事
件卷宗屬實。
㈡附表所示保單主約均有健康保險、醫療保險之性質,經新光
人壽公司陳報在卷,依保險法第129條之1及系爭強制執行原
則笫5點第2款規定,附表所示保單自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
行之標的。故本院民事執行處就附表所示保單所為扣押執行
行為,尚難認妥適,原裁定就該部分強制執行程序駁回異議
人之異議,自有未合。
㈣從而,原裁定駁回異議人就附表所示保單債權為強制執行部
分之異議,尚有未洽,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為
有理由,應予廢棄,並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有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前段、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志瑋附表:
編號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要保人/被保險人 預估解約金 1 新光人壽防癌終身壽險 AGD0000000 陳月好/陳月好 176,713元 2 新光人壽新長安終身壽險 AEFE925090 陳月好/蕭惠銘 164,312元 3 新光人壽防癌終身壽險 AGD0000000 陳月好/蕭文彬 367,0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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