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54號
異 議 人 鄭水戀
代 理 人 李承潔
相 對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
6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35792號裁
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效
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
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
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
裁定駁回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0條
之3、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第3項規定甚明。經查
,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8月6日作成114年度司執字第
35792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於114年8月11日送達異議人
,異議人於114年8月12日具狀聲明異議,有原裁定、送達證
書及民事聲明異議狀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司法
事務官認為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
,合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名下僅有主約為鍾愛終身壽險之保單
一張,為多年來在經濟拮据下唯一的醫療與身故保障,附加
醫療險亦依附其上,若主約遭強制執行終止,則醫療保障也
將一併失去。異議人罹患乳癌,並長年與多項慢性病共存,
該保單為異議人的最後依靠。異議人之女為雙囍年年終身壽
險保單之被保險人,曾因胃部腫瘤動過手術,至今仍須定期
追蹤檢查,健康狀況難以樂觀,且因已有病史,欲另行加保
幾近不可能,倘若此主約遭終止,附加的醫療險將同步失效
,其整體醫療保障體系將瞬間崩解,毫無替代。其名下雖另
有兩張補強性質之保單,然因家庭經濟極為拮据,皆以最低
單位投保,僅能提供極其有限之基本保障,無任何投資或累
積性資產性質。異議人僅有一名成年子女,所有保費繳費來
源均為保單年金與異議人之女的微薄薪資,以確保保障得以
延續。雖我國設有全民健康保險,然健保給付之藥物與療程
仍有限,許多新藥及重大疾病之治療(例如標靶治療)須由
病患自費者甚多,導致醫療支出持續沉重,倘異議人需住院
或接受高額治療,除龐大醫療費用外,陪病家屬亦可能須暫
停工作,導致薪資損失,未來若無此保單保障,異議人不僅
面臨無以為繼的醫療支出,其女亦將無力再為其籌措喪葬費
用。鑑於異議人僅有一名子女,單一收入難以同時兼顧日常
生活、醫療費用及不可預見之重大支出,實無力承擔上述風
險,懇請法院考量其經濟脆弱性及實際情形,予以保留上開
保單等語。
三、按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
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此業經最
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以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就是類案
件法律爭議,作出統一見解。又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
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
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
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
的;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年金保險契約各有效
契約解約金未逾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所定數額者,其主
契約及附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執行法院就第5點所列以外之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為強
制執行時,無庸保留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所定數額。倘
該債權金額及債務人可執行之其他財產(不含第5點所列之
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未逾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
至第4項規定計算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三個月生
活所必需數額時,不得對之強制執行。但有同條第五項所定
情形者,不在此限,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及法院辦理人
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 (下稱系爭原則)第5點、
第6點分別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之目的,在使債權人依據
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機關對債務人施以強制力,強制其履行債
務,以滿足債權人私法上請求權之程序,雖強制執行法第52
條、第122條規定,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
所必需之金錢或債權,惟此係依一般社會觀念,維持最低生
活客觀上所需者而言,非欲藉此而予債務人寬裕之生活,債
務人仍應盡力籌措,以維債權人之權益。債務人主張其對於
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本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
,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
仍應由債務人就其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四、經查:
㈠相對人聲請就異議人對於第三人保險公司得領取之保險給付
、累積保單價值準備金、預估解約金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本
院民事執行處依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下稱同業
公會)查報之異議人保單資料,於114年5月29日對國泰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核發扣押命令,國泰人壽
嗣於114年6月17日具狀陳報異議人有如附表所示4筆保險契
約,異議人於114年6月16日、7月21日對系爭保單扣押命令
具狀聲明異議,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14年8月6日以原裁定
駁回其異議人就附表編號1、2所示保單之聲明異議,至附表
編號3、4所示保單則因無解約金則將撤銷此部分扣押命令等
情,業經本院查閱執行卷宗無訛,堪以認定。
㈡本件異議人名下如附表編號1、2所示保單解約金債權為異議
人責任財產範圍,為其所有債務之總擔保,除依法不得扣押
者,債權人即相對人自得持執行名義對之強制執行。而依最
近一年即114年臺北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
計算之6個月金額即新臺幣(下同)46,729元(20,379元×1.2×
6=146,7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為全國最高標準,而附表
編號1、2所示保單之預估解約金分別為408,438元、246,170
元,均已逾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計算之最高標準(即
146,729元),亦顯高於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第3項
規定計算維持異議人3個月生活所必需數額,自得作為扣押
及強制執行之標的。
㈢又查異議人名下無財產與所得,有異議人112、113年度稅務
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所得資料在卷可稽(附於執事
聲卷),可知異議人除附表編號1、2所示保單之解約金外,
並無其他有價值之資產可供執行。而本件相對人所憑執行債
權本金即已高達194萬餘元(見司執卷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
所載請求執行金額),顯已高於附表編號1、2所示保單之各
筆預估解約金價值及其總額654,608元,異議人又無顯在有
價值資產足供清償執行債權,相對人聲請就異議人所有之附
表編號1、2所示保單為執行,自有其必要性。
㈣又異議人就其附表編號1、2所示保單有附加健康保險、傷害
保險等附約(見司執卷),而系爭原則第10點已明訂執行法
院不得終止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傷害保險附約,可知附表編
號1、2保單之健康保險與傷害保險附約尚不因該壽險之終止
而必須提前終止,縱本院民事執行處終止附表編號1、2所示
保單並將解約金支付轉給相對人、或由相對人收取解約金清
償債權,亦有附表編號1、2所示保單之健康保險、傷害保險
附約,再加上未執行之附表編號3、4所示住院醫療終身健康
保險,可供維持異議人與其他被保險人生活所必需之照護與
醫療相關費用,且其他被保險人李承潔亦有投保其他健康保
險(見執事聲卷),即足以提供異議人與其他被保險人基本生
活與醫療保障。衡諸我國尚有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作為基本醫
療保障,勞工保險條例、國民年金法亦設有相關社會保險制
度,並於社會救助法設有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
災害救助等社會救助機制,亦可提供一定程度之基本生活保
障,商業保險乃經濟有餘力者才會投入之避險行為,於通常
情形難認係維持最低生活客觀上所需。從而,為兼顧債權人
之權益,為公平合理之衡量,自應准許相對人就附表編號1
、2所示保單解約金債權為強制執行。
㈤再異議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猶有多次入出境紀錄,可見異議
人於高額負債未清償期間尚能頻繁出國,並非不能維持生活
,或無籌措資金欠缺信用之人,難認終止附表編號1、2所示
保單將致異議人之生活陷於困頓及欠缺醫療保障。況附表編
號1、2所示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於異議人終止該等保單前
,本無從使用,異議人亦稱上開保單保障異議人身故後之喪
葬費用支出等,即可認附表編號1、2所示保單及預估解約金
非維持異議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現在生活所必需。綜上所
述,異議人或其共同生活家屬現非有賴附表編號1、2所示保
單維持生活,本院民事執行處將之扣押,所為執行手段尚無
過苛,且符合比例原則,於法核無違誤。從而,原裁定駁回
異議人就附表編號1、2所示保單債權強制執行程序之聲明異
議,並無違誤。異議意旨以前開理由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孟嫺附表: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附約險別 截至114年6月2日保單解約金 1 鄭水戀 鄭水戀 鍾愛終身壽險 (0000000000) 防癌終身-個人型 平安附約-醫療限額溫心住院 平安附約-死殘 平安附約-住院 新臺幣408,438元 2 鄭水戀 李承潔 雙囍年年終身壽險 (0000000000) 防癌終身-個人型 平安附約-醫療限額溫心住院 平安附約-死殘 平安附約-住院 保險費豁免附約 新臺幣246,170元 3 鄭水戀 李承潔 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0000000000) 保險費豁免附約 醫療險無解約金 4 鄭水戀 鄭水戀 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0000000000) 無 醫療險無解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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