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執事聲字,114年度,30號
CTDV,114,執事聲,30,202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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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30號
異 議 人 黃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
28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12762號裁
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
之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
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
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
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
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第1
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所準用
。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3月28日作成11
4年度司執字第12762號裁定(下稱原裁定),異議人於原裁
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聲明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
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已檢附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
度上移調字第159號調解筆錄(下稱系爭調解筆錄)為執行
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和解書與判決依法具有相同效力,原裁
定卻表示須再次依法取得執行名義始得聲請強制執行。系爭
調解筆錄內容已明載債務人同意承擔之債務名稱及範圍,異
議人亦已提供該銀行貸款、墊付款之詳細資訊及計算方式,
並無內容不明或未具體明確之情形,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
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為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
所明定。執行法院經形式審查結果,認執行名義為合法有效
,即應依該執行名義所載內容及聲請執行之範圍為強制執行
。次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請求實現之權
利,並宜記載執行之標的物、應為之執行行為或本法所定其
他事項,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1、2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異議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內容為「債權人(即異議人)
至114年2月14日止已墊繳之貸款金額新臺幣(下同)103,84
8元(每月17,308元整共計6個月)、至114年2月14日止貸款
餘額4,146,156元,上開兩項合計4,250,004元」,並提出土
地銀行8月19日放款缴納單、土地銀行行動APP貸款餘額截圖
、土地銀行行動APP貸款繳納紀錄等件為證。觀諸異議人所
持執行名義即系爭調解筆錄之第一項記載:「被上訴人(即
蔡晴浠)同意承擔上訴人(即異議人)於臺灣土地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擔保借款債務【
承擔債務之範圍為至113年7月27日止之貸款餘額(含本金、
利息)】,並同意自113年7月27日起按月繳納上開貸款…」
,其意旨已載明蔡晴浠同意給付(承擔)113年7月27日以後
之貸款,而該第一項調解筆錄雖未明確記載應給付之貸款餘
額究為若干,惟依異議人所提出之土地銀行行動APP貸款繳
納紀錄之交易金額欄位(司執卷第17-28頁),可知異議人
已繳納113年8月至114年1月共計6個月之每月17,308元貸款
,合計103,848元;再依土地銀行行動APP貸款餘額截圖之未
還本金欄位(司執卷第28頁),可知尚未繳納之貸款金額為
4,146,156元,總計4,250,004元,與異議人聲請強制執行之
內容相符,亦在本件執行名義之範圍內,則此部分應無具體
內容不明、不適於執行之情事。又系爭調解筆錄第一項約款
記載之具體執行內容縱有未明(因利息會隨將來中央銀行
各銀行利率之調整,而隨之浮動,於調解時自無法特定,而
有賴於將來之事實為特定,惟此為將來得特定之事實;本金
則因貸款人是否繳納或不繳納本金、繳納多少本金、隨利息
之逐漸繳納而本金隨之減少為多少而不同,惟此亦為將來得
特定之事實,自不影響系爭調解筆錄之有效成立,併予敘明
),執行法院尚非不得依職權調查或限期命異議人查報,以
確認異議人本件聲請執行範圍及其具體執行內容為何。原司
法事務官逕認系爭調解筆錄第一項約款記載之具體內容不明
,以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於法即有未合。從
而,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爰將
原裁定廢棄,發回原司法事務官另為適當之處理。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有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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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