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213號
CTDV,114,司票,1213,202510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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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13號

聲 請 人 黃玫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文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文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三、請陳報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時(查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一項固
然記載以提示日(即民國114年8月8日)為起算日,惟聲請
狀附表復記載利息起算日為114年10月21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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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