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200號
CTDV,114,司票,1200,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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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00號

聲 請 人 農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世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靜芬蔡明展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蔡靜芬蔡明展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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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農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