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200號聲 請 人 農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世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靜芬、蔡明展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蔡靜芬、蔡明展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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