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155號
CTDV,114,司票,1155,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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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55號

聲 請 人 郭家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義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李義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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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