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155號聲 請 人 郭家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義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李義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