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34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臺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或提供其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
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
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
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請釋明系爭本票有無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具體提示
之「年、月、日」為何?(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
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該日期亦為「利息起
算日」,且應等於或晚於發票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