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095號
CTDV,114,司票,1095,202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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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9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臺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或提供其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
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
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
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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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