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250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文榮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陳文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二、請提出相對人陳文榮所有坐落高雄巿左營區新庄段十二小段 993地號土地及其上2933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 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 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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