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239號
CTDV,114,司拍,239,202510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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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劉維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英用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邱英用、關係人邱義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
三、請提出相對人邱英用所有坐落高雄巿燕巢區燕中段30地號土
地及其上105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
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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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