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賴○○、關係人黃洛暘、關係人黃福枝最新之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賴○○所有坐落高雄巿彌陀區彌港段961地號、9
61-1地號土地及其上87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
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
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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