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220號
CTDV,114,司拍,220,2025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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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林稘軒
相 對 人 薛群譯



關 係 人 成譯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群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薛群譯及關係人即債務人
成譯汽車有限公司抵押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
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
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
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
5,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3年
12月11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薛群譯、關係人成譯汽車有限公司、第三人許家
育於113年12月11日共同簽發面額5,900,000元、到期日為11
4年8月13日、指定受款人為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詎屆期經提示僅獲部分清償,尚積
欠5,480,000元未清償,屢經催討未獲置理,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
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
為證。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相對人薛群譯、關係人
成譯汽車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
件;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薛群譯、關係人成譯汽車有
限公司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薛群譯
關係人成譯汽車有限公司,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相對人薛
群譯、關係人成譯汽車有限公司逾期迄今仍未具狀表示意見
,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另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
  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
  前項債權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與前項債權合計不逾
  最高限額範圍者,亦同。民法第881條之2第1項、第2項定有
  明文,故聲請人所主張之債權金額逾最高限額範圍之部分,
  不在抵押權擔保範圍內,末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市 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仁武 新後港西 90 (空白) 7,592.19 467/100000 備註: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743 新後港西段90 地號土地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15 層 11層:84.73 合計:84.73 陽台:7.92 全部 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 共有部分 新後港西段982建號,面積:17,139.5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70/100000,(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二層80,權利範圍:189/100000) 備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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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