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215號
CTDV,114,司拍,215,20251030,4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王源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弘富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系爭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經查,原聲請狀內僅附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並未附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