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79號
CTDV,114,司拍,179,202510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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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林敬凱
相 對 人 陳昀曄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昀曄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用之。次按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在一般抵押,因必先
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
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
准許之。惟最高限額抵押,抵押權成立時,可不必先有債權
存在,縱經登記抵押權,因未登記已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
如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先已有債權存在,或於抵押權成立後
,曾有債權發生,而從抵押權人提出之其他文件為形式上之
審查,又不能明瞭是否有債權存在時,法院自無由准許拍賣
抵押物(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06號判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
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
所負之債務,包括下列之債務類別:借款、保證、票據、墊
款,設定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
保債權確定期日:114年2月6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聲請人與相對人於11
3年11月15日成立借貸關係,借款金額為200,000元,聲請人
實際匯款金額為174,000元(雙方約定借款時先扣除代書費6,
000元、手續費8,000元、預繳三個月利息共計1,2000元),
上開費用明細於借款前透過手機訊息通知相對人,相對人明
確表示同意,並據此簽立抵押權設定契約並辦理登記,相對
人應於114年2月15日前清償,詎至今未為清償,又聲請人於
114年5月25日寄發存證信函至相對人借款約定地及戶籍地址
,其一招領逾期為由被退件,另一經郵局成功送達,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云云。
三、惟查:聲請人提出之交易明細金額100,000元、74,000元、
無法釋明匯款之原因事實及清償期限,而存證信函僅為聲請
人單方面意思表示通知,無法作為釋明兩造間有消費借貸20
0,000元之合意,又手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錄之名稱可由
單方變更,且該名稱亦無法釋明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對話紀
錄,又其內容無法得悉兩造間是否有消費借貸200,000元之
合意,經本院於114年9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本件借款之抵押債權證明文件,聲請人仍以上
開匯款交易明細、手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錄、即相對人將
房屋權狀正本交由聲請人持有為由,作為釋明兩造間消費借
貸200,000元合意作為本件抵押債權,然該匯款交易明細無
法釋明匯款之原因事實及清償期限、手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
記錄之名稱可由單方變更,且該名稱亦無法釋明為債權人與
債務人間對話紀錄,又其內容無法得悉兩造間是否有消費借
貸200,000元之合意,已如前述,難謂已盡釋明抵押債權及
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責,又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得釋明抵押債
權及清償期已屆至之釋明文件。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
請依形式審查,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文件既無法作為釋明本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亦無法釋明抵押債權清償期是否屆
至,難謂符合民法第873條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規定,其
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市 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仁武 金鼎 715-1 (空白) 1800 1453/100000 備註: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999 金鼎段715-1地號土地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造15層 12層:68.65 合計:68.65 陽台:9.94 全部 高雄市○○區○○街000號12樓 共有部分 金鼎段2003建號,面積:4,278.0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49/100000,(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二層31,權利範圍:579/100000)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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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