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昶彤
代 理 人 梁婉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文彬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仍提出已對相對人黃文彬之『最新戶籍地址:高雄市○○區○○
路00巷00○0號』,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之相關釋明
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
業經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
14年7月8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
明細釋明文件。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