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呂珍珍即劉金錞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劉金錞之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
勿省略)。
二、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三、劉金錞之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須與股票分配協議書
印文相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