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4年度,192號
CTDV,114,司催,192,2025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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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紀怡宗紀德泉之繼承人

紀怡陽紀德泉之繼承人

紀怡明紀德泉之繼承人

紀瑩璽紀德泉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被繼承紀德泉係於民國99年12月24日死亡,請先向被繼承
紀德泉死亡時戶籍所在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紀德泉有無拋
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並將法院函覆結果陳報本院。
二、若被繼承紀德泉之配偶紀張娥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則
紀張娥係於113年8月27日死亡,於繼承紀德泉之遺產後死亡
,請提出紀張娥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含聲請人)(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繼承紀張娥之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
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須與股票
分配協議書印文相同);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
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
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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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