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23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債 務 人 何靜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貳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零參拾
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壹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
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