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2121號
CTDV,114,司促,12121,2025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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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21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邱意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捌仟陸佰玖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陸仟捌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一個月當
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
,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
金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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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