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2049號
CTDV,114,司促,12049,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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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04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
代 理 人 顏國政
債 務 人 李偉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貳仟柒佰陸拾捌
元,及其中新臺幣柒拾貳萬捌仟陸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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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