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2040號
CTDV,114,司促,12040,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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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040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前川龍一


債 務 人 林禹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壹仟柒佰陸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捌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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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