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9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債 務 人 葉重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零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新臺幣伍
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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