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4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楊尚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參仟參佰貳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楊尚育於民國112年3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3月30日起至民國116年3月30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13
日止累計新臺幣49,439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47,881元為
本金;新臺幣1,258元為利息;新臺幣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楊尚育於民國112年6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1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6月5日起至民國116年6月5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4.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13日
止累計新臺幣59,769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58,112元為本
金;新臺幣1,657元為利息;新臺幣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楊尚育於民國112年8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8月11日起至民國116年8月11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13
日止累計57,795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56,437元為本金;
新臺幣1,358元為利息;新臺幣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楊尚育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14日起至民國117年11月14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1
3日止累計新臺幣148,937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145,339
元為本金;新臺幣3,598元為利息;新臺幣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㈤債務人楊尚育於民國113年2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2月17日起至民國118年2月17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13日
止累計新臺幣78,826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77,009元為本
金;新臺幣1,817元為利息;新臺幣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㈥債務人楊尚育於民國113年7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9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至民國120年7月2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4.8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
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13日止
累計新臺幣83,524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80,863元為本金
;新臺幣2,261元為利息;新臺幣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6)所示之利息。
㈦債務人楊尚育於民國113年10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10月8日起至民國118年10月8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4.8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13
日止累計新臺幣45,032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44,008元為
本金;新臺幣1,024元為利息;新臺幣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7)所示之利息。
㈧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截止日 (民國) 利息計算方式 (年利率) 001 47,881元 114年10月14日 清償日 12.72% 002 58,112元 114年10月14日 清償日 14.9% 003 56,437元 114年10月14日 清償日 13.72% 004 145,339元 114年10月14日 清償日 15% 005 77,009元 114年10月14日 清償日 15% 006 80,863元 114年10月14日 清償日 14.88% 007 44,008元 114年10月14日 清償日 14.88%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