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1835號
CTDV,114,司促,11835,2025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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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3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謝秋
債 務 人 盧柏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
臺幣柒仟捌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一十四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
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
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
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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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