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75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王招賢即林香美之繼承人
王宜雯即林香美之繼承人
王富灃即林香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王招賢、王宜雯、王富灃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香美遺
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貳佰零壹萬捌仟零陸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
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
月為一期);自第十期後回復原貸款利率年息百分之二點六
一計收,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