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69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楊博聖
債 務 人 黃雯欣
梁聖蘋
一、債務人黃雯欣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伍仟陸佰零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黃雯
欣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梁聖蘋給付之,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