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682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吳維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梁瀛方、黃振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梁瀛方、黃振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依放款借據所示,債務人黃振昌為連帶保證人,本件是否請
求梁瀛方、黃振昌連帶給付?
三、請提供催告函之郵政回執正反面影本。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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