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1404號
CTDV,114,司促,11404,2025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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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404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施雅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萬零玖佰參拾伍元,及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㈡新臺幣參仟零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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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