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再字,94年度,17號
TPHV,94,重再,17,2005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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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再審 原告 瑞華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益群
再審 被告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1年11
月13日本院91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表明 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如未於書 狀表明其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時,審判長無庸命其補正(最 高法院63年度第3次民庭庭推總會決議參照)。本件再審原 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於其再審訴狀內表明有何民事訴訟法第 496條第1項何款之具體再審理由,僅泛言原確定判決認事用 法有諸多違背法令之處等語,揆之上開說明,顯難認其再審 之訴為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莊謙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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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華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