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再字,94年度,17號
TPHV,94,重再,17,2005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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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瑞華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益群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第972號確定裁定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最高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又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2項規定,再審之訴,專 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 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但對 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第496條第1項第9款至第13款 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 第507條規定,各該規定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所準用。二、本件再聲請人對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972號裁定,聲請再 審,係以該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由,揆諸上開規定,應由上級 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莊謙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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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華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