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1322號
CTDV,114,司促,11322,2025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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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322號

債 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債 務 人 吳政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
算之利息。㈢新臺幣伍仟玖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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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