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31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吳芳瑜
債 務 人 蘇敏生即鑫力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捌仟貳佰玖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利息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68,294元 114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3.375% 114年6月24日起至114年12月23日止 左列利率10% 114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2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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