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299號
債 權 人 新光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心之所在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心之所在顧問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
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供債務人解除或提前終止契約之證明文件。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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