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1254號
CTDV,114,司促,11254,202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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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25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郭皓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壹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郭皓翔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07日止累計32,218元正未給付,其
中32,218元為消費款;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125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218元 郭皓翔 自民國114年09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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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