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65號
原 告 郭信宏
訴訟代理人 張哲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申達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
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訴
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02,531元(含醫療費用、
職災工資補償、特休未休工資、賠償勞健保費用)及提繳勞工退
休金285,916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188,447元(計算式:902,53
1元+185,916元=1,188,4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23元,
惟其中請求特休未休工資204,600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285,916元
,共計490,516元,應徵裁判費元6,700元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
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4,46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56
元(計算式:15,423元-4,467元=10,956元)。茲依勞動事件法
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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