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字,114年度,28號
CTDV,114,勞小,28,202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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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28號
原 告 翁慧薰

訴訟代理人 宋錦武法扶律師
被 告 天時福水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貴珠
訴訟代理人 吳俞樺
蕭隆泉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怡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九
時四十分,在本院四樓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二週內,就被告於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一日提出於本院
之民事陳報狀所附加班申請單,具狀表示意見,並陳明原告主張
被告未依法給付加班費之加班地點及工作內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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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時福水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