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姚永旭
林進壽
林永吉
李光明
王順堂
蕭基春
蔡素真
劉文生
商正達
陳政男
楊昀霈
劉文志
呂昌源
姚文泓
吳景紘
林育君
葉國成
王嘉鴻
張嘉紋
董耕坪
蔡忠義
張簡華信
梁芷琳
大坪冠杰
蔡元隆
呂志勇
相 對 人 鄭貽茱即貽凱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114年9月4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件編
號:0000000000)調解方案所載(一)之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
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金額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工資勞資爭議,前
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於民國114年9月4日調解成立,
相對人同意於114年10月3日前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金額,
惟相對人均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
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
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
解方案,其中約定:「資方鄭貽茱(即貽凱工程行)就本案
有關工資爭議,同意給付勞方(姚永旭君)等26人(如附件
積欠工資名冊)共計新臺幣487,400元,勞資雙方達成共識
,勞方其餘請求權不再主張,雙方達成和解。前開金額資方
同意於114年10月3日(含)前以現金給付勞方,屆時請勞方
至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姚永旭君住宅處領取,並由勞
方親自簽收」等語,並經勞資雙方確認無異後,在調解紀錄
簽名等情,有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14年9月4日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又相對人未給付如附
表所示金額,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
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准予強制執行,即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
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翁志瑋附表:
編號 勞工姓名 積欠金額 1 姚永旭 63,500元 2 林進壽 25,500元 3 林永吉 37,500元 4 李光明 24,000元 5 王順堂 21,000元 6 蕭基春 34,500元 7 蔡素真 36,250元 8 劉文生 13,500元 9 商正達 13,500元 10 陳政男 13,500元 11 楊昀霈 12,800元 12 劉文志 21,800元 13 呂昌源 22,500元 14 姚文泓 14,300元 15 吳景紘 8,550元 16 林育君 5,950元 17 葉國成 1,800元 18 王嘉鴻 30,000元 19 張嘉紋 2,500元 20 董耕坪 27,800元 21 蔡忠義 13,000元 22 張簡華信 4,500元 23 梁芷琳 3,750元 24 大坪冠杰 3,900元 25 蔡元隆 9,000元 26 呂志勇 22,500元 合計 487,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