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被 上訴人 李睿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14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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