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165號
CTDV,113,重訴,165,20251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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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蔡煙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湮馨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0,378,6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82,76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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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