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549號
CTDV,113,訴,549,20251016,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49號
上 訴 人 黃煥
曾志騰


被 上訴人 蔡其頷

黃淑幸

王維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2,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