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404號
CTDV,113,訴,404,20251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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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靜珉

訴訟代理人 廖謹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錢素珍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4,29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21
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
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逕將繕本送達對造,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孟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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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