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76號
CTDV,113,訴,376,2025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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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6號
原 告 張政瑋
訴訟代理人 張福金
被 告 李漢

曾秀月
黃莚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18日下午4時45
分,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兩造請就原告之請求如有理由時,應如何計算折舊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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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