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76號
CTDV,113,訴,376,20251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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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6號
原 告 張政瑋
訴訟代理人 張福金
被 告 李漢

曾秀月
黃莚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指定民國114年10月13日下午5時宣判,因案情繁雜,製作
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
民國114年10月31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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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