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0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秋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林丁山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4年9月4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0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
41條第1項第4款所明定之上訴必要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14年10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
,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前揭裁定、送達
證書可稽。詎上訴人迄未補繳,亦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凱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