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3年度,34號
CTDV,113,勞訴,34,2025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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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胡祖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聖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加班
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
佰陸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因確認僱
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
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另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
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
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甚明。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並主張就原審駁
回其請求新臺幣(下同)837,996元部分上訴,故其上訴利
益為837,9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80元,依上開規定
暫免徵收三分之二即11,120元,故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5,
5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又上訴人具狀聲明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
提出理由書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饒佩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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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